“现在宣判!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李某不得在案涉租赁土地所在区域进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等威胁金雕生存、繁衍或破坏其栖息地的人为活动……” 随着法槌敲下,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金雕栖息地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案落下帷幕。
但,故事还要从一年多前讲起……
一张“爱鸟者”的起诉状
引出金雕保护公益案件
看完这份起诉状,主审法官潘娟不禁有些意外。
金雕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距离法院不到30公里的地方,竟然生活着这样珍贵的野生动物?
进一步查阅资料、翻看卷宗,潘法官获知,梨枣峪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四面环山、悬崖矗立,有陡峭的崖壁可供猛禽筑巢,山上茂盛的植被为猛禽提供了充沛的食物。而早在2015年,媒体就对该地区的金雕进行过报道。
金雕作为大型猛禽,一般栖息在开阔的山地、峡谷,在悬崖峭壁上安家筑巢、繁衍生息,对生存环境要求极高。
如果起诉状里提到的房车营地确实存在,那么,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野生动物保护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带着一连串的疑问,她决定到现场一探究竟。
2024年3月,初春的梨枣峪春寒料峭。办案团队驱车来到案涉地点—— 一片隐藏在高山中的开阔之地。
潘法官环顾四周,群山环绕之间,不时传来阵阵鸟鸣声。低头看去,却发现附近的地面已经部分硬化, 空地上修建了看护管理房、蓄水池等设施,搭建了帐篷、遮阳棚、灶台等临时构筑物,有的地方还挂着露营用的串灯,人为开发性建设明显。
从现场回来后不久,潘法官收到了原告提交的禁止令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威胁到金雕栖息,更非法侵占了生态保护红线,申请法院责令其立即停止房车营地的建设与施工。
针对案涉区域是否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潘法官向行政机关进行了函询。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相关材料,确认了这一事实。
《山东省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如此,案涉区域的开发建设,不仅涉及珍稀野生动物栖息,更关乎生态环境安全。
经过调查,被告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院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于4月17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和禁止令: “禁止被告在案涉土地所在区域进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等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
禁止令送达后,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督促下,不到一个月,被告自行拆除了营地上的已建设施。
山谷间,又恢复了宁静。
2024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了故事开头的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有了这份判决书,金雕的家园终于保住了。”梨枣峪的一位爱鸟人士激动地说道。
目前,案涉土地上已经长出了部分野草,根据园林部门的意见, 该场址在没有人为干扰的状态下,将随着时间推移得到天然恢复,基本不会再对金雕的栖息造成影响。
“案子审结了,但法院要做的还有很多。我们将持续加强和当地政府的沟通联动,推动建立珍稀野生动物监测站、鸟类专业观测点等设施,促进科学观鸟、依法护鸟,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还将做好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潘法官表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坚持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的原则,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功能,多措并举、加强联动,合力共护良好生态环境和珍稀野生动物。同时,通过案件审理,较好地平衡了严密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关系,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于军波说。
天地如镜像,万物有回声。奇山险峰隐于茂林深幽,山间草木随风摇动,展翅高飞的金雕盘旋在梨枣峪上空,俯瞰着自己的家园……
仿佛此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意义被定格,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得以具象,而法院人以司法之力护佑生态环境的步伐也将迈得更加坚定。
作者: 赵飞、康传虎 来源: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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