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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税款滞纳金不超税款本金(东莞)

中汇信达

2025-01-18 07:4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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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文书全称:《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塘厦税通〔2024〕170784 号】

收到日期:2024年12月12日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12日

作出主体: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

措施类别:补缴耕地占用税215365元及滞纳金215365元,总计430730元。

二、具体事实与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塘自然资(执法)决字【2023】40号), 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起擅自在东莞市塘厦镇连塘角二路10号的 土地实施建设厂房,于2012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4809.30平方米(合7.21亩),其中地类为园地4307.3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公司现需补缴该笔耕地占用税人民币215365.元及产生 的滞纳金人民币215365元,总计人民币430730元。

该次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塘厦 税通〔2024〕170784号】是公司依据《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 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 补办遗留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依法补缴 的 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6日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215365元及滞纳金215365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在2024年12月31日前补偿公司因该税务事项而承担的滞纳金215365元,公司实 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各承担滞纳金的50%。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来源:上市公告 胡晓锋律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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