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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中汇信达

2025-01-21 00:2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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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察: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济南税稽二罚﹝2025﹞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山东金盛线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33,277.0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8

违法事实

2021年-2023年,你单位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部分货物未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未申报销项税额,涉及金额1,284,254.6元 ;

签订了 产品供销合同及产品购销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其中2021年涉及金额355,772,697.01元,2022年涉及金额138,857,726.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 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2023年增值税81,508.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经 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44.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经计算 ,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2022年印花税127,56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 经计算,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740.12元、202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801.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对其处罚款133,277.0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乎网 禄会问税;2025-01-08。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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