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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举报商家“缺斤少两”,这到底是维权还是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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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求是 这个是VIP

2025-03-14 21:21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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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大连中心主任张添强)

甘井子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小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认定小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2025年3月11日,大连甘井子区检察院作出甘检刑不诉(2025)34号不起诉决定。

(人物采取化名)事由:2023年12月5日,小李到位于大连机场附近的一家海鲜市场购买了500元的海螺、生蚝和鱿鱼,他拎着购买的海鲜在市场溜达,发现市场有一台“公平秤”,便放上去复称海螺,发现仅海螺就比自己购买的少一斤多,便认为是出售海鲜的摊位故意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便返回摊位理论,并声称如果不给一个说法,就到市场管理所举报。

摊位经营者小杨重新复称后认为,自己可能忙忘记扣除秤盘的重量了,便表示愿意退货并给予一定赔偿。小李认为,小杨是故意的,不可能忘记扣除秤盘的重量,便要求经营者小杨赔偿自己1万元,两人经过讨价还价,小杨愿意返还500元,并给予3500元的赔偿,通过微信将4000元转给了小李。

第二天,小李到市场买菜,又路过小杨的摊位,要求把昨天购买的海鲜还给他,遭到小杨的拒绝,小李一气之下,便把小杨昨天转给他的4000元退回给小杨,并到市场监管所举报小杨故意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

小杨非常害怕,当天发了一个抖音,表示自己忘记扣除秤盘的重量,自愿赔偿小李4000元,此事已经解决,如果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事后,小杨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小李对他敲诈勒索。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小杨过错在先,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但小李过度维权,张口跟小杨要1万元,最终小杨赔偿他4000元,属于“职业打假”,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

对于小李发现经营者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有权要求退货并给予赔偿问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经营者除原价返还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小李发现经营者存在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权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小李到海鲜市场购买了价值500元的海鲜,经营者缺斤少两也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经营者小杨退货、返还自己已经支出的500元,并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三赔、即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小李要求赔偿10000元、最后获得4000元赔偿问题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王金海律师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小李与经营者小杨是在协商赔偿过程中要求赔偿1万元,如果小杨拒绝他就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此为合法方式维权,并未采取法律禁止的恐吓、要挟、人身攻击等非法方法。经讨价还价,商贩自愿赔偿4000元(含小李购买海鲜的500元),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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