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多次出轨并向情人陆续转账几十万元,致使家庭破碎,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3月14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与丈夫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两人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王某的一系列行为发生变故。2024年初,李某偶然发现,王某多次在情人节、七夕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节日,向其他女性转账520元、1314元等带有示爱寓意的款项。不仅如此,王某还不定期地向该异性转账,累计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此后,李某多次提出离婚,王某均耍赖拒绝。今年3月,李某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包括与王某离婚、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庭审中,王某对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以及自己支付抚养费等诉求并无异议,但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王某辩称转账属于投资行为,但无有效证据,因此法庭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王某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王某的过错行为给李某造成了精神创伤,基于此,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决定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