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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人脸识别,两部门联合发文!

动静新闻

2025-03-23 09:4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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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要点如下:

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处理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

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 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 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 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 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 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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