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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依法严惩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汇总

猫友A20220512153

2025-04-02 10:38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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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隔空猥亵犯罪在各地不断出现。这种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与未成年人产生直接的身体接触,但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伤害非常严重。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各地司法机关办理了一系列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犯罪行为人。其中,部分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者各级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法司年少”公众号将这些案例进行了不完全整理,以供各方参考。在这些案例中,有的仅涉及单纯的隔空猥亵犯罪;有的则出现了由线上转至线下或者由猥亵类犯罪转至其他类型犯罪的现象,使得隔空猥亵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交织。网络搜集,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敬请谅解。也欢迎提供更多各地依法严惩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我们的邮箱是bnurcpwc@163.com。

01 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0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5rxRL9f_T56MBVYBrgJOQ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隋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添加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随后多次向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并威胁、诱导刘某某自拍裸照、裸体视频发送其观看。2022年2月8日、15日,隋某某以传播刘某某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两次强迫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隋某某还以传播照片、视频相威胁,先后三次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共计得款人民币840元。2022年3月5日,隋某某将编辑后的刘某某视频以5元一件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等多人,其中7人为未成年学生,获利人民币50元。

【司法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2022年3月11日,班主任发现刘某某表现异常后报警。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于当日将隋某某抓获。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隋某某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利用网络实施猥亵是犯罪嫌疑人实现强奸犯罪的手段,应按强奸一罪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本案证据,隋某某最初系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裸体视频发送供其观看。收到被害人照片、视频后,认为被害人易哄骗、好控制,继而又产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意图,后实施强奸行为。本案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相隔9天,具有明显的时空间隔,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两次不同性质和程度的伤害。隋某某的线上猥亵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不宜评价为强奸犯罪的手段,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隋某某的同时,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明确补充侦查方向,督促进一步查清隋某某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事实。

审查起诉及处理结果。2022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以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7月15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隋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害人权益保护。隋某某将被害人私密视频通过朋友圈售卖,导致视频在被害人所在学校多名学生间传播。为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到最低,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查清相关视频传播路径并固定证据后,将视频进行技术性彻底删除。同时,协调职能部门及时追踪、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不当泄露的信息,阻断被害人照片及视频传播。联合公安机关对购买相关视频的学生开展法治教育,对学生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检察机关还联系专门机构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持续关注被害人状况,帮助其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促进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未成年人网络交友不当、防范网络侵害能力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专题调研分析后,向涉案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建立预防、处置网络侵害工作机制,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采取科学、合理方式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有效减少侵害发生。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不敢说不、不善求助等问题研发网络安全教育主题课程,组织开展“清朗网络进校园”活动,通过专题授课、短视频、网络安全知识问答等多种方式揭露犯罪分子常用伎俩,揭示网络交友中的风险和陷阱,讲授应对网络性侵的正确处理方式,引导学生理性交友,保护自我,及时求助,提升未成年人文明、安全用网的意识和能力。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座谈,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线索移送,现已报告并移送线索9件。

【指导意义】

(一)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利用线上猥亵获得的私密照片、视频要挟被害人,实施线下强奸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和强奸两个独立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要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后,行为人又以传播线上猥亵所获得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线上猥亵行为与线下强奸行为在时空上相对独立,分别给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二)办理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督促职能部门阻断私密信息传播,从线下到线上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次生伤害。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涉案私密照片、视频的网络传播将进一步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不利于被害人创伤修复。检察机关在从严打击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注重审查被害人私密照片、视频是否被传播,发现在网络空间传播扩散的,应当及时督促职能部门快速、精准阻断传播,从线下到线上、从直接接触被害人的群体到网络空间的传播路径,尽量避免被害人遭受次生伤害。

(三)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复杂性,检察机关应主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综合履职助推各方形成保护合力。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风险认知不足、易受侵害的问题,精准开展法治教育,普及辨别、防范、应对网络侵害的知识;针对监护人监护不足的问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网络安全监护意识和能力;针对职能部门履职不充分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推动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线索移送机制,以检察综合履职积极助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效果。

02 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案例五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402/t20240223_644505.shtml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为满足个人性刺激,在某社交软件上冒充未成年女性,通过软件的自动推荐匹配功能结识低龄未成年人,然后从中寻找出女性网友进行关注或者打招呼,申请加入相关的学习群、作业群,骗取信任后以引诱、威胁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共涉及全国15个省市的未成年被害人25名,其中不满14周岁的儿童24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1名。经勘验检查,王某某手机中共保存涉案照片200余张、视频20余段。

【司法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月15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侦查阶段,江阴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与被告人手机号码注册账户相关联的软件后台数据,查明涉案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性,收集固定其与被害人的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2022年3月7日,江阴市检察院对王某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江阴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23日,江阴市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江阴市检察院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某社交软件在平台注册认证机制、用户举报处理以及对聊天内容审核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与开发运营公司沟通磋商、通报案件情况、了解算法技术原理,于2023年2月向该公司制发《检察提示函》,从严格用户注册制度、完善平台审核机制、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等三个方面提示其承担网络保护责任、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该公司收到《检察提示函》后,主动与江阴市检察院多次联系,沟通整改事宜,于2023年3月28日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一是制定更加详细的《未成年人内容管理规范》,建立包括未成年人用户规则、涉未成年人不良内容规则等制度;二是增加注册账号的准入审核功能,阻止有违规或被举报历史的手机号码重新注册用户,设置私信未成年人用户色情信息、图片的拦截模型;三是建立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加强对涉未成年人软色情、性诱导信息内容的处置力度。目前,已累计审核处理违规账号2万余个,圈定平台风险用户70余万个。

【典型意义】

(一)依法准确认定“隔空猥亵”犯罪。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自己性欲,诱骗多名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送裸照,暴露身体隐私部位供其观看,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二)督促网络运营者依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机关坚持综合司法保护,重点关注案件背后的网络治理问题,灵活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检察提示函等监督方式,推动互联网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消除违法犯罪风险和安全隐患,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

03 陈某某猥亵儿童、强奸、强制猥亵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三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umPvWBMUHfLRxv9Aogafg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陈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添加郑某某、谢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女学生为好友,后虚构身份以谈恋爱、发送小额红包等方式,诱骗9名未成年人(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向其发送裸照或不雅视频,并与其中5名未成年人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对不愿意继续交往的4名未成年人,陈某某以散布裸照相威胁,逼迫继续与其交往。

【司法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7月9日,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认为陈某某未在线下与谢某某见面,只是通过网络要求被害人向其发送裸聊视频,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仅以“郑某某被强奸”立案侦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泰区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引诱和逼迫谢某某拍摄不雅视频供其观看,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审查逮捕阶段,长泰区检察院针对网络性侵案件多为系列案件、往往有多名被害人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察机关从陈某某的2个微信账号、3个QQ账号中存储的200余万条数据中梳理排查出大量淫秽信息和不雅照片、视频等,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有强奸、猥亵7名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10起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一直辩解称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被害人网络平台的身份简介等信息,梳理双方见面时的合照、聊天记录、作业本照片等证据,综合认定陈某某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022年12月1日,长泰区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向长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2023年2月24日,长泰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虚构身份并在冠以“某某中学”“某某学习交流群”等与学校、班级有关的QQ群、微信群中与在校女生搭讪相识。检察机关就此向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对中、小学同类微信群、QQ群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更改群名、严格进群方式、清退群中无关人员、强调群主责任等方式,加强网络风险防控。后各中、小学校设置观察员,定期开展排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针对本案多名被害人由于父母疏于管教、关爱,导致沉迷网络并渴望通过异性爱恋弥补感情缺失而被侵害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多名被害人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联合妇联依托“春蕾安全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教育、示范和监督。

【典型意义】

(一)把握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查证犯罪事实。网络性侵犯罪案件往往存在被害人多、证据分散、隐蔽等特点,检察机关应注重电子数据的恢复、提取和勘验检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深挖、追诉、严惩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二)准确适用法律,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采用诱骗或者胁迫方式让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拍摄裸照、视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对行为人实施奸淫行为时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的认定,应结合双方相识交往情况综合判断,从严把握,不能简单以被害人未告知或错误告知认定行为人主观不明知。

(三)加强多方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在严格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要深入查找案发原因和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督促各方落实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协同推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减少被侵害的风险。

04 刘某强制猥亵案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R9jA5L9G94P8NO6YN55Vw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下旬,刘某通过视频社交APP认识某中学在校学生小甲,并在聊天过程中以给付5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小甲私密照片一张。2023年1月,刘某以公布小甲照片等隐私要挟小甲与其视频裸聊。被害人小甲因害怕隐私暴露而在自家厕所与被告人刘某视频裸聊,并按照刘某的要求裸露隐私部位供刘某观看。2023年4月10日,被害人小甲到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6月14日,刘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司法机关履职情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公布隐私的方式胁迫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可酌定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当前,未成年人接触网络越来越早,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也让不法分子寻得大量可乘之机,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犯罪层出不穷。本案即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社交软件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严厉打击犯罪进一步加大力度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同时警示家庭和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软件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增强广大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05 吴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来源: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绵阳市检察机关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九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93qm_9mAEdyxRk92ztzPw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吴某某在网络视频聊天中以胁迫方式对13岁的周某某实施“隔空”猥亵,要求周某某在视频中暴露、抚摸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并对猥亵过程录制视频。4天后,吴某某与周某某在网络视频聊天中,以将之前录制的视频发送给他人为由胁迫周某某再次在视频中暴露、抚摸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并对猥亵过程录制视频。案发后,吴某某将相关聊天记录及视频删除。

【司法机关履职情况】

三台县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恢复聊天记录及视频等证据,精准适用法律,认定吴某某具有“猥亵手段恶劣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情节,遂依法提起公诉,公诉后吴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三台县检察院向周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用于入院治疗,并联合侦查机关对涉案聊天记录、图像音影等视听资料予以彻底清除,避免涉案视频流出对周某某造成“二次伤害”。提起公诉后,三台县检察院支持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未成年人维权“撑腰”。

06 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案例来源: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例·案例二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8PuoIOYdFWOoey5bfJmBg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小红书”APP账号,在“小红书”上冒充未成年女性,以引诱、威胁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共核实被害人25名,其中不满14周岁的儿童24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1名。

【司法机关履职情况】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在网络空间内,采用引诱、威胁等手段猥亵多名儿童,采用威胁手段猥亵未成年女性,其行为确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传统刑法理念上的“猥亵行为”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实施的除性交外一系列侵犯被害人性羞耻心及性权利的淫秽行为,例如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搂抱、对敏感部位进行亲吻、抠摸等行为,但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生活环境的边界不断延展,网络空间的社会性与现实生活渐趋一致,部分不法分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利用各类社交软件或者其他网络工具,对被害人实施“非接触式”的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该行为本质依然是“猥亵行为”,从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出发,此类行为应受刑法规制。

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是现实社会中最为弱势的群体,对现实社会及网络空间缺乏足够的辨识能力,更容易遭受侵害,更难进行自主保护,往往一次“童年的阴影”就会伴随一生,因此在涉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方面,不能简单地以传统刑法观予以检视,应当结合网络犯罪的特点,适当扩张惩处范围。本案彰显了司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零容忍”的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群体在网络交流时要注意个人隐私保护,坚决杜绝发送任何个人隐私照片、视频;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坚决抵制,及时寻求帮助;谨慎交友,不断提高自身防范侵害的能力。

除上述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外,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北京市海淀区司法机关近日办理了一起适用猥亵儿童罪顶格量刑的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舒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wZ4BlSzv0etPQrAAUDc-A

【基本案情】

舒某,男,1998年生,案发前无业。2019年-2022年间,舒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主动结识多名7岁-14岁未成年被害人,并通过网络诱骗、胁迫被害人向其发送裸露隐私部位、洗澡、自慰等私密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向他人传播。

【司法机关履职情况】

海淀区检察院以舒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因舒某猥亵儿童众多,且猥亵手段恶劣,建议对其以猥亵儿童罪顶格量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强制猥亵罪量刑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海淀区法院依法判决舒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检察官说法】

2023年5月25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其中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还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其自身实施猥亵。因此,虽然区别于传统的线下接触型猥亵犯罪,通过网络实施的隔空猥亵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依然可以构成猥亵行为。而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恶劣程度、持续时间、被害人人数、危害后果等较传统线下猥亵行为往往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隔空猥亵行为的隐蔽性和持续性,常伴随性引诱行为,行为人使用诱骗、威胁等手段长期索要被害人的隐私照片、视频等,使被害人长期处于被支配、被强迫的状态,极易产生自卑、自厌、自闭等严重心理问题,极大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使被害人及其监护人长期处于害怕隐私照片、视频被传播的恐惧之中。

本案中,舒某为满足性刺激,长期利用网络社交工具诱骗、胁迫多名未成年人拍摄裸露隐私部位、洗澡、自慰等照片或视频供其观看,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向他人传播,其猥亵儿童多人、多次,猥亵手段恶劣,依法应对其严惩。

在此,也提醒各位家长,要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提升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同时呼吁各网络平台,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提升涉未成年人风险预防、识别和处理能力,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来源 法司年少

# 隔空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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