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北京房山法院
我闯了祸,爸妈要买单?
法官阿姨,什么是“隔空猥亵”?
我的个人信息能发网上吗?
3月26日下午,房山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韩玉和法官助理武义翔走进北京理工大学附属实验学校,为孩子们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课堂上,法官韩玉以《普法启明,法照童心》为主题,围绕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遭受侵害的领域,通过案例讲解和互动问答的方式,向学生们讲授了“未成年人侵权”“隔空猥亵”“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现场孩子们认真听讲,时不时举手提问,气氛活跃。
放学打闹撞倒人,家长失职要担责
放学后,小明和小阳在马路上相互追逐打闹,一不小心撞倒了老王。老王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老王起诉,要求小明和小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和小阳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二人过错大小和都是未成年人等因素,判决小明及其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阳及其父母承担40%的赔偿责任。
Q1
为什么孩子调皮闯祸,父母要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也没有财产,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2
多人一起闯祸,责任如何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若多人共同导致损害,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来划分责任比例。未成年人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遵纪守法。
“隔空猥亵”手段多,隐私防线要筑牢
“隔空猥亵”是一种利用网络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不法分子常通过社交软件、游戏网站等网络平台,以“交友”“发红包”“招募童星”等名义,诱骗或胁迫未成年人拍摄隐私部位照片或视频,实施精神控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Q1
常见的“隔空猥亵”手段有哪些?
一、诱骗利诱型
1.物质利益诱导
通过赠送虚拟物品(如游戏皮肤、红包)或承诺高额回报(如兼职机会、明星培训),诱导被害人发送隐私内容。
2.虚假身份包装
冒充“星探”“教育督导员”,谎称需要“身体检查”“试镜拍摄”等,要求被害人暴露隐私部位或做出不雅行为。
二、伪装身份型
1.同龄人身份伪装
虚构“学习搭子”“游戏好友”等身份接近被害人,通过情感共鸣建立信任后实施侵害。
2.情感操控陷阱
以“网恋”“组CP”等名义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利用情感依赖胁迫发送私密影像。
三、胁迫威胁型
1.隐私曝光要挟
通过掌握被害人隐私信息(如私密照、家庭住址),威胁持续配合性要求,否则将公开传播或告知亲属。
2.技术手段操控
利用恶意软件、钓鱼链接窃取隐私数据,或通过录屏功能保存视频聊天中的影像,进一步达到犯罪目的。
四、线下转化型
以线上关系为跳板,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线下见面实施性侵害。
Q2
如何预防“隔空猥亵”?
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警惕,对陌生网友保持谨慎态度,不轻易接受其邀请或要求。如果网友提出涉及暴露隐私或其他不当要求,立即拒绝并远离。
二、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不在网络上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学校、照片等。
三、选择安全的网络环境
使用正规、知名的网络社交软件,并确保已进行实名登记认证。开启社交软件的青少年保护模式,屏蔽不良信息。
四、学会紧急求助
受到网络威胁时,及时向家长、老师求助。保存好与网友的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警方。
Q3
“隔空猥亵”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不法分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个人信息“值千金”,安全上网有妙招
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容易遭泄露、被不当收集和使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严重侵害。
Q1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的高危渠道有哪些?
一、网络社交
未成年人在社交平台(如QQ、微信、微博)过度分享个人信息,发布照片。部分未成年人为获得关注和点赞,主动在动态中暴露隐私,如展示校徽、定位等。
更危险的是,不法分子通过交友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提供私密信息,形成“人肉开盒”产业链。
二、应用程序
为使用APP或游戏功能,未成年人常被迫同意非必要授权,例如要求开启通讯录访问权限、强制绑定家长手机号等。
部分网络游戏以“赠送皮肤”“解锁关卡”为诱饵,诱导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导致信息流入黑产链条。
三、公共场所
学校、培训机构因信息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信息外泄,例如教师误发含个人资料的班级群文件,或工作人员非法倒卖学生档案等。
未成年人随意丢弃印有个人信息的物品(如学生证、考试凭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在垃圾站、复印店获取。
四、网络活动
参与在线抽奖、问卷调查、粉丝应援等活动时,未成年人易被“赢取明星签名”“免费领游戏装备”等话术诱导提交个人信息。
部分恶意链接伪装成“星座测试”“性格测试”“学业规划”工具,实则窃取手机通讯录和定位数据。
Q2
未成年人如何应对网络安全风险挑战?
一、强化举报意识
主动举报含有暴力、色情等有害内容的网站和群聊,维护网络绿色生态。
二、提高警惕意识
勿轻信虚假兼职、游戏充值返利等广告。不将父母手机支付密码告知他人。遇骗立即告诉家长并报警。
三、加强信息保护意识
不随意填写问卷、点击钓鱼链接,不向陌生人泄露隐私,定期检查网络账户安全设置。
Q3
侵犯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文字 | 武义翔
编辑 | 张晓婷
原标题:《法官阿姨,什么是“隔空猥亵”?| 普法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