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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币

南方孤旅

2020-07-28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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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相当长的时期里,法定的货币叫法币。

    它几乎就是通货膨胀的代名词。记得当年上初中时,就在历史课本里读到了这样的数据——100元法币,1937年可买两头大牛,1938年可买一头大牛一头小牛,1941年买一头猪,1942年买一条火腿,1945年买一条鱼,1946年买一个蛋,1947年买一只煤球,1948年买4粒大米……这样的贬值速度,已经脱离了地心引力。

    与此相对应,根据当时的媒体报道,“1946年9月外汇牌价:1美金=3000元法币;1947年2月牌价:1美金=1万元法币;1947年5月牌价:1美金=3万元法币。” 到了后来,10亿法币与3400美元价值相当。

    抢购黄金美元于是成为必然。许多军官把领到的军饷暂不下发,运到上海抢黄金美钞,各大派系为了争夺交通工具,还大打出手,连中航的飞机也被用来运金。在民间,不仅仅是巨商大贾,但凡有点家底的,保卫财产的唯一途径,就是偷偷储藏黄金与美元。

    当时,全国各地的金价普遍高于上海。以1947年2月11日的金价为例,上海最高为734万元1条,北平为860万元,南京为930万元,武汉为950万元,广州为1100万元。于是,全国各地的资金纷纷流向上海抢购黄金。上海黄金库存很快见底,这种情况下,1947年2月16日,行政院发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实施黄金管制,禁止黄金买卖。并组成经济监察团,对商民持有的黄金美钞加以充公或按市价兑换。

    随着形势的进一步恶化,1948年8月20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主要内容:

    1.发行金圆券取代法币,金圆券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旧有法币须在11月20日前兑换为金圆券。

    2.禁止黄金、白银和外币的流通、买卖或持有,所有个人和法人拥有的黄金、白银和外币,应于9月30日前兑换为金圆券,凡违反规定者一律没收并予惩处。

    3.存于国外的所有外汇资产,凡超过3000美元者,应于12月31日前申报登记,除保留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外,均应移存于中央银行或其委托银行,未经核准不得动用,违反者处7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没收其外汇资产。

    4.严格管制物价,以8月19日价格为准,不得议价,实施仓库检查并登记,从严惩处囤积居奇者。同时规定,金圆券200元兑黄金1两,3元兑白银1两,2元兑银币1元,4元兑美元1元。

    其要点有二,一是废钞,二是强令私人交出黄金与美元。

    金圆券的结局就不用多说了,许多人一辈子的积蓄由此化为乌有。他们企图用黄金与美元为自己披一层护身盔甲,可在摧枯拉朽的权力面前,这样的小算盘是如此不堪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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